同案不同判研究,由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与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个体差异,加之法律事实的复杂性、适用法律的本土性、司法价值的选择、利益平衡等因素的影响,并非所有的“同案不同判”案件都成为检察监督的对象。
“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内在逻辑与治理路径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不同判的情形只可能出现在同一案件经由不同审判主体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一案件”不同判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同一案件被上级审判机关改判,从而发生“不同判”情形。二是同一案件被同一审判机关作两次裁判而“不同判”的情形。例如,上级审判机关基于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作出了不同于原审判决的裁判情形。
“同案不同判”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民事审判活动中“同案不同判”现象大量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司法权威,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但“同案不同判”有其存在的合理因素,本文从“同案不同判”的界定入手,探讨了“同案不同判”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并提出了“归类拔高”式的“同案不同判”的民事检察监督方法,以期在民事检察监督中实现对“同案不同判”案件的正确监督、理性监督。
“同案不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表现,反映法官在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同时,受法律语言本身的模糊性和对法律理解的偏差性等因素的影响。真正符合公平正义理念的“同案同判”并不局限于“完全相同”,而是更加注重整体一致但存在合理差别。大数据时代类案强制检索为“同案同判”提供了科技上的支撑,但强制的类案检索最终无法取代法官的类案判断,合理、良性的“同案同判”原则,对“同案不同判”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合理监督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同案不同判”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