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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研究专栏简介

同案不同判研究,由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与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个体差异,加之法律事实的复杂性、适用法律的本土性、司法价值的选择、利益平衡等因素的影响,并非所有的“同案不同判”案件都成为检察监督的对象。

  • 浅析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日期:2023-09-08 点击:63次

    浅析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一直以来不管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践领域,都是颇受争议的话题。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法官自由裁量权亦指司法自由裁量,是指法官或法庭上自由斟酌的行为,意味着法官或法庭对法律规定或原则的界限予以厘定。

  • 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构想
    日期:2023-09-08 点击:39次

    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构想法官自由裁量权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法学家提出的重要法学理论。它的本意是在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的过程中,为使判决公正合理,法官可以灵活运用法律规范的权力。我国学者江必新认为,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者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选择司法行为和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

  • 类案检索的规定,系就相类似案件作统一裁判尺度的参考,并非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日期:2023-09-02 点击:45次

    类案检索的规定,系就相类似案件作统一裁判尺度的参考,并非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类案检索是一种帮助法官作出正确司法判断的方法。在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等情况下,法官有必要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更加认真的研究,在类案检索的基础上作出更加慎重的裁判。为规范裁判权行使、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意见》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是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是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是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是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 涉公民代理类案监督案
    日期:2023-08-27 点击:44次

    涉公民代理类案监督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公民代理的范围和条件,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公民代理人审查资质不规范等问题,部分地区甚至出现公民代理职业化等异化现象。违规公民代理人因缺乏约束,多以获取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为行为主旨,易滋生虚假诉讼、违规信访等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

  • 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类案监督案
    日期:2023-08-27 点击:27次

    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类案监督案2020年3月始,江西省抚州市检察院在全市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终结本次执行专项监督活动,对全市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滥用终本程序等问题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司法公开平台主动发现线索,共办理执行监督案件49件,其中涉及终结本次执行案件32件。

  • 涉农村“三资”领域虚假诉讼类案监督案
    日期:2023-08-27 点击:34次

    涉农村“三资”领域虚假诉讼类案监督案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共梳理出涉农村“三资”管理类不规范问题57个,审判人员违法情形9类26个。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就农村“三资”虚假诉讼案件分别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6件、审判程序违法检察建议10件、执行违法检察建议4件。

  • 涉道路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类案监督案
    日期:2023-08-27 点击:33次

    涉道路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类案监督案2019年上半年,上海市检察院对近三年办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监督案件进行分析,发现伤情鉴定不规范问题突出,遂部署对全市该类案件开展集中评查。2019年7月初,在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支持与合作下,上海市检察院从全市20家法院抽取约700件同类案件进行评查。

  • 同案不同判的偶在悖论与同案同判的本质
    日期:2023-08-04 点击:46次

    同案不同判的偶在悖论与同案同判的本质,所谓“同案同判”,或者说作为经验载体的“遵循先例”,主要是为了保证具有相关性和开放可能性的“类案/先例群”能够作为法律沟通的生产“要素”,在“求同/辨异”的系统功能迫令下被有效推送到“找寻衔接”的过程中,从而以其差异化的选择可能性为当下提供反思性的选择结构。

  • 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日期:2023-07-02 点击:69次

    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完全相同的案件是不存在的,此,同案同判并不是严谨的法律术语,它更多地是作为对审判工作的要求,出现在我国法院内部的工作文件中。隐含在同案同判背后的观念是类似情况类似处理,指在众多的案件中,对于其中的类似问题应当类似处理。对于新证据的理解、对于诉讼时效的认定、对于某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都应当是一致的,而不能因为案件的不同、当事人的差异而作出不同的认定。本文所提到的同案同判,均是指上述意义上的同案同判。

  • “同案不同判”的反向审视与规则建构
    日期:2023-07-02 点击:68次

    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同案同判”的非理性坚守以及“同案不同判”的极端化批判,仅仅是刑事责任虚无化境遇下罪刑之间的“调节器”功能失灵所引致困惑中的冰山一角。绝对的“同案”本不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亦有其合理的一面。对此,应当放弃对刑事裁判量刑结果形式化的追求,采用逆向思维模式,将焦点转向对定性与定量“同”与“不同”之间充分的说理论证。同案不同判的规则建构,应当以罪刑法定为底线坚守,程序正义为形式保障,刑事责任功能发挥为实体支撑,其中,刑事责任的量的侧面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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