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虽然民诉法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但在依法作出判决之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禁止再次开庭和再次辩论
【案件来源】江西省上高县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民事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217号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但在依法作出判决之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禁止“再次开庭”“再次辩论”。人民法院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根据案件审理实际需要“再次开庭”,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亦无冲突。本案中,鄢圆牯最初诉请判令欣荣房地产公司、欣荣建筑公司按约定将35套抵付工程价款的房屋登记到其名下。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开庭审理后,根据鄢圆牯申请调取了该35套房屋销售情况的证据,发现房屋已部分售出,鄢圆牯该项诉求客观上已无法实现,故依法向其释明。鄢圆牯变更诉讼请求后,一审法院于同年6月30日再次开庭审理,并无不当。欣荣房地产公司、欣荣建筑公司虽未参加此次开庭,但相关证据已在二审期间经双方质证,欣荣房地产公司、欣荣建筑公司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欣荣房地产公司、欣荣建筑公司以拒绝参与庭审的方式表达诉求,缺乏理性;其主张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