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银行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未能举证证明办理抵押登记具有正常程序,导致委托人借款损失的,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本琼与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土地抵押登记由珠江银行负责办理,在其办理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系伪造的情况下,珠江银行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按照正常程序规范办理的土地抵押登记,否则应认定珠江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珠江银行未举证证明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正常程序,珠江银行也承认国土管理部门当时不办理以自然人为抵押权人的土地抵押登记属实。在这样的情况下,珠江银行更应尽到××对土地抵押登记的注意义务,按照正常程序规范办理抵押登记。珠江银行未能证明其是按照正常程序规范办理的抵押登记,应认定其在办理抵押登记的过程中有过错。
此外,珠江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明确约定,借款人要根据珠江银行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但珠江银行未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本案贷款发放的时间为2012年5月3日,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为2012年5月4日,如珠江银行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时完全按照规范办理、按照约定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应可以及时发现抵押物虚假的情况,并采取收回贷款等措施防止实际损失的发生或减轻损失的程度。
珠江银行未按照规范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及未按照约定办理土地保险,与李本琼的损失发生有因果关系,但形成李本琼损失的主要原因系李春等三人为贷款诈骗而虚构抵押物,致李本琼未能通过处置抵押物实现债权。《委托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抵押物,且约定李本琼自行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李本琼本人在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前未发现抵押物系虚构,对其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珠江银行未能按照规范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按照其过错程度,对李本琼的损失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李本琼未能依约收回本金和利息,其损失已经实际发生,珠江银行对其过错给李本琼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认为在珠江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公安机关从犯罪嫌疑人处挽回的损失确定后才能确定损失,李本琼才能向珠江银行主张赔偿损失,系为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的委托人向有过错的××请求赔偿损失设置了不当的前提条件,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再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