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的情形,主要围绕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司法秩序情形展开,具体包括:
一是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
三是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
四是生效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
五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检察院跟进监督的包括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法院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
六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