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一是,该两年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也没有关于起算时间的柔性规定。 二是,在法院逾期未对当事人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情况下,由于法院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不适用2年的期限限制。 三是,对于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的违法行为,以及民事执行活动执行人员存在的违法情形,不适用2年的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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