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新证据”有哪些?
再审新证据简言之就是新发现、新形成、未提供、未质证的证据,具体包括:
一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
四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裁判的,应当视为新证据。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所依据的新证据,应当是自行收集的,无权申请法院调取。因法院在再审审查阶段仅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提出的理由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