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督专栏简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履行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违约责任的争议应另行诉讼解决——王某某与某某公司、谢某某执行监督案
当事人在仲裁调解书中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一般不得再以其为基数计算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任某某与山西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
义务人在履行仲裁调解书中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承担违约责任,不应在执行程序中作出判断——贵州某房地产公司与贵州某配电公司仲裁调解书执行监督案
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一般不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蔡某与某酿酒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债权连续转让过程明确清晰,可以依最后受让人申请直接依法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河南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监督案
因法院协助其他执行法院冻结款项行为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协助法院执行异议受理范围参考案例:钟某某与廖某某、东莞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2024-17-5-203-055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3)最高法执监351号 / 执行监督 / 入库日期:2024.05.08 / 修改日期:2024.05.11
熊某某与武汉市某典当有限公司、湖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监督案——执行程序终结的审查认定2024-17-5-203-056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6.30 / (2023)最高法执监173号 / 执行监督 / 入库日期:2024.05.08
蔡某与某酿酒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一般不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裁决确定的违约金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起算,延伸至实际付清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之日止,其实质上具有一般利息之属性,亦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期间重叠,以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天津市某关饮料有限公司与某农(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2024-17-5-203-034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2.20 / (2023)津执监90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5
公司涉诉期间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债权人能否在执行阶段申请对原法代限消在仲裁过程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并非法律禁止的行为,在无其他相应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不能视为执行中逃避债务的行为。申请执行人仅以原法定代表人作为系争协议签订、履行及发生争议时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就认为其为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依据不足,申请执行人认为应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限制消费措施亦依据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