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督专栏简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彭某与张某执行监督案——“带租拍卖”中租金归属的确认
执行没收财产判项时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的处理规则——付某某执行监督案
抵押权不动产上是否存在租赁权负担的审查认定标准——刘某诉浙江某铜业有限公司、郑某满、黄某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外人对由当事人受让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限的认定——李某霖诉西藏某信托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王岩岩诉徐意君、北京市金陛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循事由法定原则。若仅以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存在滥用职权、过度控制公司等为由,却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条件,那么法院将不予支持。
超出法定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长春某某银行与甲公司、乙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执行异议审查对于案外人异议与利害关系人执行行为异议应当区分审查——魏某甲与吉林某银行、吉林某公司、范某乙、范某丙执行监督案
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案外人以对案涉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为由另行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不应受理——惠州丙公司与南京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最高法(2021)最高法执监458号认为: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公司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及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对于能否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由于涉及实体事实判断与责任承担,不能以执行审查程序直接替代审理程序,即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否则将侵害继受股东诉权,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