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蒋保鹏大律师 来源 公众号迷思的忒弥斯
从时间线上看,我国民事申请再审制度,经历了几个阶段。
1、2008年民事诉讼法。
2008年4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相比于1991年生效的民事诉讼法,有两处重大改动:
第一处重大改动,是将1991年民诉法第178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即所谓的再审提级。
这一改动的直接影响是,2009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原立案庭拆分成了立案一庭和立案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印发我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主要职责的通知》【法组(2009)97号】明确规定:“立案二庭主要职责:对不服各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再审的,提审后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或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对下级法院民事申请再审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参与制定有关司法解释。”
这个时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负责的是再审审查。如果审查结果为提审,则移交给业务庭——民一庭、民二庭等——进行审理;如果审查结果为指令再审的,则移交下级法院再审;如果审查结果为驳回的,直接出驳回裁定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成立后,全国各地高院也相继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但职能和名称尚不统一(见《综述:最高人民法院就推进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作出部署》,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1-01-10 20:10:00,网址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042.html,2023年9月15日访问)。例如有的高级法院名称为“立案二庭”,有的是“审监二庭”,有的是“审查监督庭”,有的还是把这项职能保留在立案庭,没有区分立案一庭还是立案二庭。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的成立,意味着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是由不同的部门完成,其间的衔接可能产生问题。比如早期,提审、指令再审的比例较高,但是再审审理的维持率也较高,即有很多案件,立案二庭认为生效判决有问题,于是进入再审;但是再审审理的庭室认为生效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又判决维持了二审的判项。加之立案审查制的存在,使得再审制度有扩大化的趋势,甚至于有学者将再审审查视作“三审制”。杜万华专委专门就这个问题发表过文章(《贯彻实施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应遵循的审判执行规律》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5-10-14 08:48:26,网址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5799.html,2023年9月15日访问)
第二处改动,是将1991年民诉法第179条申请再审的五项法定事由,改为了十三项,包括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该项在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中删除掉了)。
这其间还有一个很有趣的事情,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过“民再申”案号,是一审在基层法院,二审中院终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驳回的,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时候的案号就是“民再申”。但是这个案号存在时间很短,很快就取消了,改为申请再审只能一次,出结果后法院的救济途径就此终结,只能向检察院请求检察监督,或者走申诉路线了。可见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381条。
2、2012年民事诉讼法。
第一处重大修改,是将2008年民诉法第178条,改为第19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实践中很少有人会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一般都是向上一级申请,关键问题就在于“可以”两个字。有的二审法院会向当事人进行询问,问是否向本院申请,一般当事人都会拒绝。
2015年2月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又对这一问题做了规定,即第75条规定人数众多为十人以上。
第二,删除了管辖错误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但是实践中有的法院会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受理管辖错误的申请再审。
第三处值得注意的是立案登记制。可见《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5-04-15 14:20:39,网址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4152.html,访问时间2023年9月15日),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和法院内部考核(比如结案率)相结合,导致了很多情况产生。这倒是符合经济学原理,即人们会对激励产生反应,这种反应有可能是制度产生之时意料不到的。
第四点,是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撤销立案二庭,成立环资庭,并将再审审查功能分散到各个业务庭,不再集中于一个庭室;将再审申请的审查和审理归于同一个庭(其实是归到同一个合议庭,谁提谁审)
第五,限制指令再审的范围,提审为主。2015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审议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限缩指令再审的范围,要求“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这个在2023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得到了强调。
第六,裁判文书公开。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七,巡回法庭。2015年1月5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审议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巡成立时间是2015年1月28日,二巡是2015年1月31日,三巡、四巡是2016年12月28日,五巡、六巡是2016年12月29日。
3、2017年民事诉讼法。
第一,调整受案标准。
2015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
2018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
2019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
2021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
未列举涉外和知识产权审判的受案标准。具体内容可自行查找。
第二,2021年9月27日颁布、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法〔2021〕242号)规定:“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对高院做出的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的案件时,都要求当事人签署声明,称对事实、证据和程序没有异议,只对适用法律错误有异议。至于如何判断是适用法律错误,还是事实认定错误?很多时候是很难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往往交织,难以区分。
2023年9月12日发布、2023年9月27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恢复施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是为截止2023年9月15日,民事申请再审制度的修改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