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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发现”纠错程序而再审的案件是否还能继续申请再审?

日期:2023-08-08 来源:| 作者:| 阅读:4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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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强调的是,“院长发现”只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情形,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并裁定再审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人民法院需重新以“民再”字号立案,且进入再审程序后形式上和当事人申请再审而进入的再审并无区别。也即“院长发现”纠错程序而再审的案件所作出的生效判决与经普通再审程序作出的生效判决并无实质性区别。而当事人是否能继续申请再审,对此应当作出区分。

依据《民诉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据此,《民诉解释》明确排除了当事人对再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可能。

但是,对于再审发回重审又作出的裁判是否能继续申请再审,略存争议。对此最高法曾作出的裁定也并无统一意见,甚至在(2019)最高法民申3209号民事裁定书明确指出:“对于上级法院提起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是否为再审判决,以及重审是否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存在争议和不同做法”。而根据最高法后续2020年5月6日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再440号民事裁定书,以及2022年6月24日,最高法民一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公众号发布的一篇题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短文,能够看出最高法最新的裁判观点为:对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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