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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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错判、枉法裁判均不属国家赔偿案件受案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有权要求赔偿。民事错判、枉法裁判等均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赔偿范围,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张在平提出广州中院违法审理作出错误判决,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国家赔偿的申诉事项,没有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适用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条款,更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法保障人权立法宗旨,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文就《解释》的制定背景、所遵循的原则以及主要内容等问题予以解读,以便法官更好地理解与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
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国家赔偿审判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