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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案例专栏简介

抗诉案例

  • 杨某某与邹某甲、邹某乙、四川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日期:2023-09-08 点击:37次

    杨某某与邹某甲、邹某乙、四川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善意。债权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明知未经股东会决议,而让公司为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不应认定为善意,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

  • 陈某富与陈某永房产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日期:2023-09-02 点击:40次

    陈某富与陈某永房产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注重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手段,发现案件线索。虚假诉讼线索隐蔽性强、发现难,需要充分发挥调查核实职能。本案中,检察机关结合已掌握的陈某富执行案件信息、陈某永常年信访的情况,通过审查原案审判、执行卷宗,发现案件异常情况:诉讼主体关系密切、提起诉讼时间有伴随性、庭审异常顺利无对抗性、迅速结案息诉服判等,综合分析判断该案存在虚假诉讼情形,遂予以审查监督。

  • 靳某和等人虚假支付令监督案
    日期:2023-09-02 点击:61次

    靳某和等人虚假支付令监督案注重加强对虚假支付令的检察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纠纷,适用支付令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支付令生效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支付令的取得程序较为便捷,有当事人利用支付令的上述特点,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获取虚假支付令作为执行依据,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对民事诉讼活动监督时,要特别注重对非诉程序取得的执行依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查明是否存在虚构纠纷骗取法院支付令的情形。

  • 某洋百货店与某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抗诉案
    日期:2023-09-02 点击:57次

    某洋百货店与某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抗诉案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具有行为隐蔽性强、权利人举证难、事实认定专业化程度高等特点,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重视调查核实权的运用,通过查清案件事实,让真正的侵权者担责,让无过错者不受追究,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企业被套路“负债”数千万元,检察监督促成再审改判
    日期:2023-08-29 点击:35次

    企业被套路“负债”数千万元,检察监督促成再审改判“检察机关的有力监督解决了困扰企业多年的巨额债务纠纷,为企业带来重生的机会,我们会继续努力,争取新的发展空间……”今年5月19日,湖南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向前来回访的湖南省长沙县检察院检察官再次致谢。

  • 深圳市丙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诉股东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抗诉案
    日期:2023-08-27 点击:51次

    深圳市丙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诉股东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抗诉案公司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未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检察机关应严格适用股东有限责任等产权制度,依法保护投资者的个人财产安全,让有恒产者有恒心。

  • 抗诉后指令再审形成重审生效判决,不能申请再审
    日期:2023-08-19 点击:41次

    抗诉后指令再审形成重审生效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对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民事判决,性质上属于再审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不应受理。

  • 陕西汽某公司、陕西万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2023-08-04 点击:40次

    陕西汽某公司、陕西万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公司解散清算是公司清算机关以终止公司法律人格为目的而依法进行的具有确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虽然根据万某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公司的营业期限已经届满,但是双方当事人认可该公司治理机构及治理状态均属正常,公司内部对是否延长经营期限、是否解散并未形成决议。

  • 未成年人毒品再犯的认定
    日期:2023-08-04 点击:53次

    未成年人毒品再犯的认定检察机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抗诉,是认为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确有错误。本案一审判决为2015年3月20日作出,然而2011年5月1日就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王某等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二审抗诉案
    日期:2023-07-14 点击:79次

    王某等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二审抗诉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胁迫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暴力手段殴打致该未成年人死亡的,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适用死刑。对于人民法院以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为由,从轻判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赔偿谅解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全面、准确分析从宽处罚是否合适。虽达成赔偿谅解但并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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