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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案例专栏简介

抗诉案例

  • 孟某清与梁某离婚纠纷等再审检察建议系列案
    日期:2023-12-07 点击:102次

    孟某清与梁某离婚纠纷等再审检察建议系列案大兴区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启动再审程序,并对类似案件自行启动专项排查。2020年9月,大兴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前述4份民事调解书,驳回孟某清等人的起诉。同时,大兴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对孟某清、南某雨、杨某平等人虚假诉讼、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犯罪行为给予刑事处罚。

  • 曹某与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日期:2023-12-06 点击:56次

    曹某与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珠海市中级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启动再审程序。2021年12月29日,该院作出民事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认定上海房产是曹某父母赠与曹某个人的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予以分割。判决:珠海、上海房产归曹某所有,曹某补偿珠海房产价值一半款项给田某。

  • 郑某安与某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日期:2023-12-06 点击:83次

    郑某安与某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郑某安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其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关于郑某安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1151.37万元是否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及应否赔偿问题。郑某安依约支付购房款,其主要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某物业发展公司亦已将案涉商铺交付郑某安。因不可归责于郑某安原因,案涉商铺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 某印刷物资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日期:2023-12-05 点击:40次

    某印刷物资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法治意识淡薄、取证能力有限等因素,导致被动承受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借助检察技术协作,恢复并提取当事人自身难以获取的电子数据,并组织公开听证进行质证,确保查清事实,实现精准监督,让失信者担责,守信者受益。

  • 张某与史某珍、路某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等再审检察建议系列案
    日期:2023-12-05 点击:43次

    张某与史某珍、路某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等再审检察建议系列案固始县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启动再审程序。2023年1月3日,固始县法院作出4份民事判决,均判决撤销原调解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4份一审民事判决已生效。固始县法院采纳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健全完善内部印章管理、案件把关、文书审核、流程监督等制度。

  • 律师朱某某申请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监督案
    日期:2023-09-28 点击:56次

    律师朱某某申请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监督案某侦查机关收到检察监督意见后,表示要举一反三,避免再次发生类似变相限制、阻碍律师助理诉讼权利的行为。为了全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2019年12月5日,某区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会同该区政法机关及律师协会召开依法保障律师(助理)会见权研讨会,就不同环节承担律师助理身份审核责任的具体部门、审核方式和救济渠道等达成共识。

  • 律师侯某某申请发表意见权监督案
    日期:2023-09-27 点击:45次

    律师侯某某申请发表意见权监督案二审上诉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针对辩护律师上诉时已提交书面意见,在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后不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限制或剥夺律师发表意见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对辩护律师提出二审上诉不开庭审理环节存在侵犯律师发表意见权等执业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调查核实,依法监督,促进二审程序依法进行。

  • 江苏丁某诉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检察监督案
    日期:2023-09-27 点击:73次

    江苏丁某诉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检察监督案监督意见。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丁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因不属于其自身原因引起了起诉期限的扣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丁某于2016年11月18日向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确有错误。2019年7月11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 福建潘某英诉某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检察监督案
    日期:2023-09-27 点击:71次

    福建潘某英诉某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检察监督案监督意见。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行终第143号行政判决认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系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018年1月16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贵州刘某祥、邓某珍诉某县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检察监督案
    日期:2023-09-26 点击:50次

    贵州刘某祥、邓某珍诉某县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检察监督案公开听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审查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而且公开听证可以为当事人搭建平等对话、沟通交流的平台,从而为消弭分歧创造了有利条件。某市人民检察院充分运用听证的调查核实功能,通过刘某祥二人出示新证据、当事人发表意见、检察官与听证员提问、听证员评议等环节,对证据进行公开审查,有利于对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作出准确的审查判断,而且以公开促公信,为申请人接受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审查意见打下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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