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案例
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抗诉案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中,消费者购买的是完整的医美服务而不是独立的医美材料,医美公司在提供医美服务过程中如果使用医美材料存在欺诈,应当以其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价格而非医美服务中使用的单一材料价格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黄某与某物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不履行租金交付义务,出租人有权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有权取回租赁房屋内的物品,出租人应当履行通知、协助等后合同义务。出租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某与邹某甲、邹某乙、四川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善意。债权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明知未经股东会决议,而让公司为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不应认定为善意,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
陈某富与陈某永房产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注重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手段,发现案件线索。虚假诉讼线索隐蔽性强、发现难,需要充分发挥调查核实职能。本案中,检察机关结合已掌握的陈某富执行案件信息、陈某永常年信访的情况,通过审查原案审判、执行卷宗,发现案件异常情况:诉讼主体关系密切、提起诉讼时间有伴随性、庭审异常顺利无对抗性、迅速结案息诉服判等,综合分析判断该案存在虚假诉讼情形,遂予以审查监督。
靳某和等人虚假支付令监督案注重加强对虚假支付令的检察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纠纷,适用支付令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支付令生效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支付令的取得程序较为便捷,有当事人利用支付令的上述特点,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获取虚假支付令作为执行依据,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对民事诉讼活动监督时,要特别注重对非诉程序取得的执行依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查明是否存在虚构纠纷骗取法院支付令的情形。
某洋百货店与某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抗诉案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具有行为隐蔽性强、权利人举证难、事实认定专业化程度高等特点,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重视调查核实权的运用,通过查清案件事实,让真正的侵权者担责,让无过错者不受追究,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企业被套路“负债”数千万元,检察监督促成再审改判“检察机关的有力监督解决了困扰企业多年的巨额债务纠纷,为企业带来重生的机会,我们会继续努力,争取新的发展空间……”今年5月19日,湖南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向前来回访的湖南省长沙县检察院检察官再次致谢。
深圳市丙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诉股东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抗诉案公司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未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检察机关应严格适用股东有限责任等产权制度,依法保护投资者的个人财产安全,让有恒产者有恒心。
抗诉后指令再审形成重审生效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对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民事判决,性质上属于再审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不应受理。
陕西汽某公司、陕西万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公司解散清算是公司清算机关以终止公司法律人格为目的而依法进行的具有确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虽然根据万某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公司的营业期限已经届满,但是双方当事人认可该公司治理机构及治理状态均属正常,公司内部对是否延长经营期限、是否解散并未形成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