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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的时效及受理机关

日期:2023-06-27 来源:| 作者:| 阅读:33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刑事申诉的时效

(一)向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没有时效限制的规定。

二、刑事申诉的受理机关

针对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且二者没有先后顺序限制。(民事诉讼中的申诉,要求先向人民法院申诉)

(一)向人民法院申诉的:

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 七 、 八 、 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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