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与抗诉须知,申请检察监督是当事人实现权利救济的最后一把利器,我们着力于民商事案件诉讼和执行程序的监督,通过全面分析研究案件,与客户一道争取通过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获得再审改判的机会。
人民检察院抗诉要经过的几个阶段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其中,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对于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前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期限应当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之日起算2年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要注意什么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一是法院自我纠错在先,检察监督在后的原则,体现了检察监督属于救济式监督的本质;二是下级院审查在先,上级院审查抗诉在后的原则,即遵循同级受理、同级审查的规定,体现了同级监督的理念。
检察机关能否再次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据当事人监督申请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依法作出再审裁判的,双方当事人对再审裁判均不能再次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再审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关规定依职权跟进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人员享有监督权,因此,“审判人员”不仅包括依法享有审判权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也包括作为司法辅助人员的法官助理、书记员。
民事诉讼监督中人民检察院适用调查核实权的情形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能存在法律规定需要监督的情形,仅通过阅卷及审查现有材料难以认定的。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程序中调查核实的事实一般是影响是否提岀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事实。
民事诉讼监督中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具体措施人民检察院可以就专门性问题书面或者口头咨询有关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意见。口头咨询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接受咨询的专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审查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包括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但不包括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
抗诉案件再审法院如何确定,抗诉案件原则上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即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再审。但有《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针对已生效刑事、民事、行政裁判提出的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如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