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研究所论述的问题涉及到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各个主要方面,其中对民事再审的各个相关概念、再审诉权、再审诉讼标的、再审案件的管辖、再审的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主观要件和法定事由、再审程序背后的各项理念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分析。
关于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和运用在民事诉讼中,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是法院进行再审的事由之—,但是现行法律对“新的证据”的范围界定模糊,过于笼统,这使得审判机关在启动再审程序时无法遵循统一的标准,从而影响法律的统—性和严肃性。为了在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裁判的稳定性之间建立一种平衡,须将再审的事由法定化,依法确定作为再审理由的程序错误和实体错误的标准,只有当生效裁判存在严重错误,严重地影响司法公正,并且必须纠正的时候才允许启动再审程序,新的证据作为法定再审事由之一,同样需要予以具体化和明确化。
当事人经过一审与二审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指令江苏省高院进行再审,江苏省高院再审后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淮安中院重审。经过淮安中院和江苏省高院重新作出一审二审判决后,当事人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再终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及方式(1)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的法定情形①对生效判决、裁定启动再审的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相同②对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的事由: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2)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的方式:抗诉+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的对象及适用范围(1)法院对调解书启动再审:生效的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2)当事人申请对调解书再审的事由: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合法原则。(3)检察机关监督调解书的事由: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二阶段性:再审的启动程序(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启动条件)+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
重审也不是必须改判,再审申请理由写不好,会让再审的努力白费实践中发回重审也不改判的理由千奇百怪,不可能全部罗列出来,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实再审程序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错了还让原审法院重审,确有不合理之处,不过该问题也有解决的办法,依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因枉法裁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得交给原审法院重审,这一点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必须牢记在心。
民事再审误区一:再审申请书不重要有的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往往误认为,纠正原裁判错误是法院职责所在,其只要随便提交个申请再审书即可。殊不知,民事再审仍然要受到处分原则约束,且不是所有的原审错误都必须通过或者能够通过再审予以纠正。
民事再审误区二:不提供对己不利的证据材料可提高再审率让法官在审查时只看到对己有利的证据材料或部分内容,以达到裁定再审目的。且不说,对方当事人可能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仅就裁定驳回还是启动再审的结论选择而言,法官选择前者面临的风险较小。没有一个负责任的法官会在基本案情或争议内容不清的情况下,草率裁定再审,以致后来的再审裁判陷于被动。况且,大多数法院要求需要裁定再审的案件,应调阅原审卷宗。
民事再审误区三:再审审查案件三个月内必定审查完毕因此,作为再审申请人不应急于要审查结果,一定程度上,审查时间越长,裁定再审的可能性越大。
民事再审误区四:询问等于开庭,所有审查案件都要询问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就一定会进行询问。只有“新证据”成立,拟裁定再审的,才必须询问。实践中,大部分案件中所谓的“新证据”并未达到推翻生效裁判的实质要件,可以不经询问直接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