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再审申请是否已超过法定期限本案二审判决已于2016年9月6日作出并依法送达,至其2019年12月12日申请再审,早已超过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六个月。金厦公司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由申请再审,则需审查其是否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后,当事人已经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且二审法院已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立案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再向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亦不能将该案移送其上级法院进行再审审查。对于二审法院的报请移送,上级法院不应立案审查;已经立案审查的,则应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当事人不可申请再审对于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既有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裁定不服的理由,也有对一审法院实体判决内容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现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对该再审申请案件的审查,仅审查其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裁定不服的理由;对于再审申请人针对一审判决处理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的处理,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另寻救济途径。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当事人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在执行程序或者再审审查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意味着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处分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了结了原有的纠纷。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没有对生效裁判继续进行再审审查的必要,应终结审查。
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情形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了如下法院应当再审的13项法定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明确是基于何种情形提出。
哪些裁判文书可以申请再审?对生效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启动再审的途径有哪些?检察院发现生效判决、裁定有民诉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提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通常先是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查监督,检察院审查后提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少数情况下检察院也可能主动发现而提起抗诉或检察建议。
再审程序要点解析再审程序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再审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