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二是,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不服的判决、调解书; 三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作出的裁判; 四是,再审申请被驳回的裁定; 五是,再审判决、裁定; 六是,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以及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裁定,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除外。 对于不能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如果法院、检察院发现其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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