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就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是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再审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复印件、扫描件数据化后,能否直接视同证据原件?为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复制件需与原件进行一致性核对。电子数据虽是法律修正过程中新增加的一种证据形式,但这并不说明复制件、扫描件数据化后可不与原件进行核对;人民法院更不能不经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就直接视同原件。
指定再审和指令再审的区别指定再审和指令再审一字之差,它的程序是不一样的。指定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指定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再审,称之为“指定”再审。而所谓指令再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再审。
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自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岀。六个月后发现新的证据,或者据以作岀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立法机关基本予以采纳。
关于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的处理及新证据的适用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超出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后当事人仍坚持申请再审的,可裁定径行驳回。
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当中止执行的例外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此类案件所涉执行款项一般较为紧急,且涉及当事人基本生存权利,停止执行可能给当事人的生活或者医疗救治等方面带来较大影响,因此《民事诉讼法》第109条对上述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规定了先予执行制度,即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
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应当中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关于再审案件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原则和可不中止执行的例外情形的规定
关于再审案件适用的审理程序以及再审判决的效力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即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审判监督程序是为纠正生效裁判错误而设立的特别救济程序,不属于案件审理的通常救济程序,因此,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对存在的错误和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予以纠正,民事诉讼法并未单独规定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因此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适用一审或者二审程序。
再审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对本院作岀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再审的,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7条第4项的规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原审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再审应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再审申请被驳回,当事人还有何途径救济?我国司法审级制度是二审终审制,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对于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法院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那么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是否就此终止呢?其实不然。我们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