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律师网
 

抗诉 >> 监督研究

公安不立案,可以不经复议、复核直接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吗

日期:2025-05-1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安不立案,可以不经复议、复核直接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吗?

文源 㓝事笔记 㓝事笔记,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一、复议、复核的法律渊源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控告人如果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对不立案复议、复核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上述法律、部门规章是复议、复核程序的法律渊源。

二、立案监督优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16条规定,收到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控告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进行审核。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控告人对同一事项的控告、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该条款的话外音就是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程序可以视为不立案复议、复核程序的“终结者”,二者不可并存,且监督程序优先。无论公安机关受理复议、复核前、后只要控告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复议、复核程序都要终止,不是暂停或中止。因此,控告人可以不经复议、复核程序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三、现实之怪现象

实践中,公安机关向有的控告人核实是否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的过程中,控告人往往反映检察机关让其先申请刑事不立案复议、复核,待公安机关作出维持不立案决定后再予受理,人为设置复议、复核前置程序,不符合上述程序规定的要求,增加了控告人的维权成本和周期(复议、复核程序一般需要2个月期限),造成控告人的诉累,有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良好形象。

四、监督优先的理由

从宏观上看,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作出的建议、意见、决定具有司法性质,在效力层面比公安机关的出具的意见、决定要高,控告人刑事不立案救济应当以检察机关的监督结果为最终处理决定,当两种程序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检察机关不立案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7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后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上述条款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被害人(实践中控告人一般为案件的被害人)提出的立案监督应当受理,并且此处的“不立案”应当做扩大解释,不能以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为前提,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受理后不出具文书或长期挂案的都应当视为不立案案件。

从法律效果方面看,检察机关受理后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立案,公安机关必须立案侦查。换言之,即使经过复议、复核程序维持了原不立案决定,该案件仍然处于不立案状态,当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时,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存在例外情形。公安机关不能以复议、复核决定对抗检察机关的《通知立案书》。

五、解决问题的建议

为了解决控告人的申诉难及两机关之间的衔接问题,建议检察机关在接待相关当事人时,向其送达《控告、申诉明白纸》等形式的书面资料,告知其权利、义务等注意事项,让当事人知晓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关于立案监督等方面工作的规定,约束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自身行为。检察机关受理不立案监督事项后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做到信息共享,相关工作可以借助检警衔接办公室予以办理,以便于公安机关及时作出终结性决定,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防止“程序空转”。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