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当事人就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的,由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受理。 二是,当事人就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申请监督的,应由审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受理。 三是,当事人不服上级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而申请监督的,则遵循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同级受理”原则,由该上级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受理。该上级检察院受理后,可以根据需要将案件交由原审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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