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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日期:2025-04-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指导性案例0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裁判要旨】:

Ⅰ、赔偿请求人以人民法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侵权情形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就赔偿请求人诉称的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一并予以审查。

Ⅱ、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案件,因原执行行为所依据的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对原执行行为裁定予以撤销,并将被执行财产回复至执行之前状态的,该撤销裁定及执行回转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执行错误。

【案例文号】:(2011)法委赔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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